被养老社保中心主任贪污,要重新交社保才能拿到养老金?
2009年至2012年,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10余人向时任绩溪县社保中心主任的曹支付40余万元,为其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业务。
没想到曹居然把这40多万据为己有。2019年,曹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其违法所得40余万元上缴国库。
但由于曹无法退休,10多名参保人员中的大部分都被社保中心要求缴纳社保基金,否则拿不到养老金。
2009年,部分投保人向曹交了2.7万余元,缴纳了一次性养老保险,然后开始领取养老金。然而,2020年5月,他接到社保中心的通知,说曹已因贪污罪被判刑,社保中心没有收到他的社保基金,将暂停他的退休金。
(对曹的判决)
“追”老百姓?
如果曹局长把挪用的社保资金给了,从那里“追回赃款”,那就另说了。但是这些人按照当地要求把钱交给了社保中心主任。社保中心是“真中心”,曹主任是“真主任”。交的钱是真的,对应的账单也是真的。一些人甚至开始拿他们的养老金。为什么事发时曹主任需要他们补社保款?
横向纵向看,鸡西社保中心的追偿行为不合理。
首先,曹主任向相关人收取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,属于职务行为,其所代表的社保中心应承担法律责任。因为社保中心内部管理体制混乱,曹主任就是这样的“大老鼠”。他怎么能要求第二次交社保的人呢?
其次,《民法典》第187条明确规定,民事债权先于刑事罚款、没收财产受偿。这体现了国家对普通公民财产权的“优先照顾”。如果国家亏损了,不如先把老百姓的债务还清。
003010还规定:民事主体对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、刑事责任的,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;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,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责任。
也就是说,曹主任投保民财的做法不仅构成刑事犯罪,还要承担没收赃款入国库的刑事责任,还要承担退赔被害人赃款的法律责任。在这种情况下,应该优先承担民事责任,将全部款项返还给社保基金。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正道,也是《民法典》优先保护民事债权的原则。
(被保险人缴纳养老保险的现金汇款单)
最后,从打击职务犯罪的角度来看,曹既然贪污社保金用于职务犯罪,就应该由社保中心缴纳,然后追缴。社保中心要求参保人重新缴纳社保,显然没有法律依据。
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看到公平正义。他们要拍老虎拍苍蝇,尤其是像曹主任这样的小苍蝇官员。他们虽然不够贪婪,但确实伤害了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。办案时要明确以“人为本”,而不是“铁路警察各管各段”,反腐时不能误伤群众。
老老实实交社保的群众,不是腐败的“共犯”或“受益者”,追不上。贪污局长曹已经把老百姓的养老钱赔了一次,再让老百姓交社保,这是第二次出丑了。
(来源:福克斯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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